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作出同意协商或者不同意协商的答复,同意协商的应在五日内将协商情况告知主管机关。具体问题得到解决,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撤回申请。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参加或者不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或者不参加。
  第十一条 游行队伍包括游行车辆在道路上行进时,横排最宽为四米,并靠道路右侧行进。
  第十二条 为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队伍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人民警察在游行队伍经过道路交叉路口时,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暂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保障游行队伍尽快通过。
  第十三条 游行队伍在下列地点不得停留:
  (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桥梁;
  (二)公共汽车、电车始发站、消防队、医院门前;
  (三)商业繁华路段;
  (四)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认为不宜停留的其他地段。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其参加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举持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讲、口号、传单、横幅;
  (七)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佩戴负责人标志,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
  (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进入队伍;
  (三)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佩戴明显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