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发生的房地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同一房屋分割转让、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割转让、抵押。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继承、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