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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工程质量、工期有保证,安全措施得力,项目经理业绩突出、企业信誉高等为依据;
  (四)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发承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逾期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逾期拒绝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外,还须同时付给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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