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他人的名义或者资质投标;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六)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七)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签章不齐全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四)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者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投票等方式,并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勘察、设计评标定标,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效益好,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设计进度和质量能满足工程需要、报价合理、信誉良好等为依据;
(二)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和人员配置及素质符合要求,技术方案先进,监理大纲可行,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