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许可证、安全资格证;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
  (四)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表述清楚,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施工投标报价书须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或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截止的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招标人签收保存。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 投标人需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的文件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招标人签收保存。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开启。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但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
  (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