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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招标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按照工程类别确定收费标准;
  (六)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除前款规定外,属于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属于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技术规范、有关的图纸或者资料;属于建设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和技术资料、特殊工程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级和一级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少于四十五日,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机关审核同意,并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鉴定的工程类别取费标准,以及市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及其调整文件进行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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