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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
  (四)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六个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四)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递交投标申请;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
  (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文件答疑;
  (八)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九)编制并审定标底;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发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递交、修改及撤回,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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