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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有、集体等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
  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在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之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招标:已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二)设计招标: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并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监理招标:全过程监理招标的,已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四)施工招标: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证、工程类别鉴定书,有满足施工和组织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五)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程设计已经完成,技术参数已经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范围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项。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施工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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