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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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