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地方性法规中已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这类修改涉及3件3条。
《
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原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耕地年产值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郊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年产值标准加百分之十计算。市区按年产值加百分之五十计算”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计算标准需要调整;行政区划扩大以后,提法也应相应改变。故修改为“土地年产值按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行政区划变化后,不宜再沿用“城区”“工矿区”和“郊区”等,否则容易引起歧义;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分层次予以表述、故将《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原第
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一)南明区、云岩区到1995年,白云区到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花溪区、乌当区、小河镇到1995年基本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至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适应行政区划变更,同时考虑一市三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殡葬改革宜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故将《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原第
五条:“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本市居(村)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暂不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
修改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及小河镇为实行火葬的区域。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当实行火葬。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镇)人民政府划定,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实行火葬。
清镇市、修文县、息峰县、开阳县实行火葬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4、立法技术上修改处理涉及10件24条。主要是为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协调一致,而对法规内有关条款的衔接和个别条款的文字进行时修改。
如《
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原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订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的登记时限、受理登记机关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和《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故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变更,当事人应当在60日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第十二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监证手续,并交纳规费”的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五十三条《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一致,故修改为:“公有房屋出租,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或者《临时房屋租赁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将原第
三十三条“当事人可申请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冲裁。不服仲裁的可在接到仲裁文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公有房屋因产权、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