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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按违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将《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原第三十七条“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额50%至200%的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将《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原第四十三条”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土地不能复垦或拒不复垦的,由区土地管理局根据情节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罚款“修改为”破坏土地拒不复垦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对未成年人应当分年龄段设定处罚的规定,将《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原第九条“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修改为两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违反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造成损害的。责令其监护人予以赔偿。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原第三十条“可并处应建地下室总造价1‰至10‰的罚款”的后边加上:“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10万元。”由于罚款幅度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与“行政处罚法”和“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依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将《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调整为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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