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退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所以“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金额返还的规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改为:“依照本规定实施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收据,并按照规定全额上交省级财政,由财政部门列为禁毒专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提成、私分和挪用。”
6、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法”第
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
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本办法系地方性法规,其设置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做法,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第
九条的规定。故建议删去“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情节轻微的”。
7、
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为之一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单处或并处劳动教养,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以巨资赌博的;(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 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严重的;(三)诱骗、胁迫、教唆他人赌博的;(四)阻碍查禁赌博或包庇,纵容赌博行为的。”
该条“单处或并处劳动教养”,一是将劳教当作了行政处罚,二是与“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不符。“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施劳动教养。”故建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