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删除“条例”第
十八条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按照“
仲裁法”规定,删掉第
十二条“依法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中“经济合同”四个字。
3、
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删除“条例”第
二十五条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按照“
仲裁法”规定,删掉二十条“可以申请合同仲裁机构仲裁”中“合同”二字。
4、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款“没收非法收入”改为“没收违法所得”,使之与
行政处罚法的提法相一致。”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第
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5、
贵州省禁止吸毒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1-3个月,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戒期为3-6个月。实践证明,强制戒毒期限在3个月以下戒毒效果太差,复吸率高。建议将第十三条改为:“强制戒毒期限为三至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规定实施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收据,并按规定全额上交县以上财政,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同级公安机关,列为禁毒专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提成、私分和挪用”。“
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