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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已被《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的报告》,同意按照报告提出的意见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二、鉴于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自1996年起划归贵阳市管辖,1996年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上述市、县。

  附件:关于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改意见

  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

  1、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删掉第五条第五项中“仲裁”二字、删掉第十五条中“仲裁检验”四个字、删掉第十七条第四项中“仲裁检验”四个字,第二十一条中,“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产品质量仲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仲裁”改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仲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句之前加上“依法”二字。

  2、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按“仲裁法”规定,我省只有贵阳市、六盘水市和遵义市可设仲裁委员会,这不便于其他地方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可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经济合同调解委员会进行行政调解作为补充。因此,第三章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当地经济合同的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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