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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本市以外的各类人才可采取定居工作、定期服务、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为本市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 人才流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双向选择;
  (三)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刊登、播发人才招聘、求职信息;
  (四)其它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方式。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证明。
  境外经济组织委托中方单位在本市招聘人才的,还应当提交境外经济组织的委托书。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有与其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并应当制定人才交流会组织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核查参会单位的资格。
  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人才交流会十五日前向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向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对人才交流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刊播人才交流会或人才招聘广告,刊播单位应当向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或招聘单位索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刊播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播放。
  人才交流会和人才招聘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公布的拟聘用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必须真实;在招聘人才活动中,不得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其它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所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可以就服务期限、报酬、培训、住房、社会保险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尊重人才合理流动的意愿,及时为流动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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