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人才市场求职,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与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三)不少于三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人才中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二个以上(含二个)人才中介机构任职。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
(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介绍、推荐用人单位;
(四)组织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服务;
(五)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六)举办人才交流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