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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2001年3月30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指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成份。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下列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扶贫型、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企业;
  (二)承包、租赁、兼并和参股、控股、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资产;
  (三)承包、租赁、购买荒山、荒地及山塘、水库的使用权从事农业项目开发;
  (四)投资水电、矿产、旅游资源和环保项目开发;
  (五)投资房地产、集贸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生产加工旅游商品、民族工艺品和民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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