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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增加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低于3%,按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自治县依法设立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科技工作者奖、优秀新产品奖及其他专项科技奖。对在科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在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技术创新与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引进技术、人才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善科技工作者的工作、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
  对在本自治县、乡、镇(不含城关镇)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连续工作满6年,浮动的职务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继续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
  对在乡、镇(不含城关镇)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工龄满30年,在乡、镇工作累计满20年的,退休费提高5%,但不得超过退休前工资的100%。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打击、压制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的;
  (二)侵犯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名利、获取奖励或优惠待遇的;
  (二)挪用、克扣、截留科技三项经费、科技进步基金的;
  (三)违约不按期归还科技资金的;
  (四)对科技项目或成果作虚假论证和鉴定的;
  (五)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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