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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01年3月24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科教兴县,振兴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行科技与教育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科技进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的科技进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领导分管科技工作。
  各行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及科技社团要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传授科学方法,推广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进行学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第六条 科技工作者是指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或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加强自治县、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科技培训网络。鼓励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和技农贸、技工贸经济实体,对农业产业化提供配套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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