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
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加快本市小城镇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应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要充分考虑小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与加快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相协调,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附后)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转让。
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拟转数量,由市公安局统一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期、分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