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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就发展义务教育做出的重大决策。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实行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能力,促进本市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
  二、明确责任,确保本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落实各自办学责任,今年内全市10个远郊区县要全部按照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运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区县政府集中管理和统一发放,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杂费。到2005年农村地区中小学全部执行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市教育、农村、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大财政调控力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区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主要责任。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建设好每所农村中小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指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乡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切实提高教师待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与完善。
  三、做好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几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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