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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对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每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前,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补选程序和方式由代表大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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