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A)副秘书长的人选;
B)会议日程;
C)表决议案的办法;
D)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E)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设,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常务主席决定问题,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的内容,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报告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依照法律规定或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