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的时候,报告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报告机关要作补充报告或重新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的意见、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转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处理情况。
第五章 质询
第三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质询案作出答复,如果需要推迟答复,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在未作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