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7修改)[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和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的时候,应当宣读交付表决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的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要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附送有关考核材料。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补充必要的材料或作进一步考核,然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的理由,回答询问;必要时,也可以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指定题目,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
  第三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一般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重要的和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将报告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审查,提出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根据情况,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或者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