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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13日公布,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禁止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获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禁止。违者,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1、参加赌博的,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条件的;
  2、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巡风放哨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重处罚:
  1、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2、教唆十八岁以下(含十八岁)的人赌博的;
  3、在公共场所公开赌博的;
  4、参加赌博屡犯不改的。
  第五条 参加赌博活动,能主动坦白交代、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除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重处罚外,所在单位还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驾驶人员为赌博活动提供机动车辆的,除按本条例第三条处罚外,还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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