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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正

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第四条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0班规模的中学;
  (二)每0.9万人口区域内设24班规模的小学;
  (三)每0.6万人口区域内设12班规模的幼儿园。
  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按国家规定的生均用地定额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教育等有关部门会审确定。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投资配套建设幼儿园。
  幼儿园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幼儿园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产权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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