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
《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以下简称《
公路法》),是国家改革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作好费改税过程中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遏制公路养护资金流失,依法处理拒缴养路费、趁机哄抬油料价格和运输价格的行为。根据《
公路法》第
36条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国务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施行之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稽机关依照《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公路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