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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滨州市、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设区的滨州市、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设区的菏泽市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设区的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84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3名。
  设区的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76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二、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两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其所辖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该市部队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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