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在新形势下用法律处理好民族地区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把宣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做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各类学校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教学内容,对青少年进行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制教育。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级国家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实际,切实采取措施,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在民族地区实行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规定。把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对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倾斜,力口大扶持力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