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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烈属、退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其他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劳务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九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报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务,由乡人民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提出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讨论、审议通过的村提留、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和劳务计划,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将每户农民全年所应当负担的项目、标准和数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按照监督卡上规定的项目、标准、数量交费和出劳,超过部分有权拒绝。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监察、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乡人民政府于每年三月底前发给农户。
  第二十三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数量统一收取。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或者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代管;乡统筹费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协助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可以按年度收取,也可以分夏、秋两季收取,不得强迫农民提前预交,不得在收购粮食时代扣代缴,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强行收缴,不得强行为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其他费用。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时,应当开具由自治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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