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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三)优抚费,用于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享受抚恤、定补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困难优抚对象的优待;
  (四)民兵训练费,用于民兵训练的误工补贴和训练费用;
  (五)乡村道路修建费,用于乡村间道路的维护和修建。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十二条 凡户口在农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劳动力和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劳动力,均应当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三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修建公路、修缮校舍等。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劳动积累工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当按照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劳动力或者承包的耕地面积向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按其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第十六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其村提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予以减免;其乡统筹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劳务以出工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可以由农民出资自己雇请劳动力,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以资代劳资金统一雇请劳动力,完成本村的劳务。
  除抢险救灾、农田水利工程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劳务不得跨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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