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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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