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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一)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二)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串线、甩客或强行拉客、超载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
  (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营运的;
  (二)殴打或辱骂乘客的;
  (三)将乘客遗失财物据为己有的;
  (四)遇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不服从统一调动和指挥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逆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准驾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计收应缴款额0.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费用的,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接受处理: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而营运的或非本市城市内的出租汽车从事起点或终点均在本市城市内载客营运的;
  (二)客运资格证件被客运管理机构暂扣后,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
  暂扣的车辆在处理期间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赔偿;因车主责任超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主负责。
  自车辆被暂扣之日起,车主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扣的车辆,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管理费和罚款及滞纳金,余款退还原车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工商行政、物价、税务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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