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修改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院校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银川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应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管理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不小于建筑底层面积的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