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参加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要求参加人员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四)随时同现场人民警察保持联系,报告情况,协助人民警察落实安全措施。
负责人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佩戴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
第十八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妨碍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二)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呼喊和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以及有诽谤、侮辱性语言的演说、口号和标语;
(三)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抛撒宣传品;
(四)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扰乱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根据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交通秩序混乱的情况,可以决定对个别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机动车辆禁止通行,非机动车辆、行人经人民警察许可后,可以通行。
第二十条 游行、示威队伍在道路上行进时的横排宽度,由主管机关在审批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游行、示威队伍在划有大型车、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须在大型车道上行进;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沿行进方向中心线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进;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上,只能沿行进方向右侧占用车行道的一半。
第二十一条 游行、示威队伍在下列路段不得停留:
(一)长途汽车站、医院、加油站、消防队、监管场所门口两侧各二十米内路段;
(二)铁路道口、道路交叉路口、桥梁、隧道路段;
(三)商业繁华路段。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军区等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