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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修正)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
  第四十二条 乡(镇)村办企业和非农业生产专业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承包户的青苗和土地投入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办企业和非农业生产专业户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5倍给予补偿,青苗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二十九条 的规定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也可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双方协商串换土地,或用应得的补偿入股联营。
  第四十三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
  农村贸易市场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集体土地所有单位提供场地,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四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六章规定处罚。其中罚款数额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非法占用数额3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依法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出土地的,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贻误农时而失种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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