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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闻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6月25日公布 根据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设土地管理所或者土地管理员。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土地利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草案和中期计划、年度计划,主管土地开发、垦复等工作;
  (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使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有关土地管理的费用;
  (四)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事宜;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管理工作是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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