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拖欠租金时间累计六个月以上(不含本月)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害或造成承租人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承租人、出租人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房屋互换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互换是指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承租人,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互换房屋使用权的行为。
私房所有权或使用权与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互换的,按房屋互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互换,可以跨单位、跨行业、跨省市对换或多户连换。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互换双方达成协议后,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证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填写房屋互换契约书,办理房屋互换审核手续:
(一)直管公房之间、不同单位自管房之间、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互换使用权的,应持双方房屋使用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二)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使用权与私房所有权、使用权互换的,应持房屋使用权证、私房所有权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三)跨省市互换房屋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应有外省市房屋产权人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和下列房屋不准互换:
(一)无房屋使用权证和合法租赁关系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损坏房屋及其设备未修复或赔偿损失的;
(五)有租赁纠纷的。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承租人与私房产权人互换房屋的,应按规定分别办理房屋买卖、互换手续。取得私房所有权的,还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互换双方可根据各自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环境等因素,实行差价换房,并按规定缴纳换房差价费。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与典当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房地产作为债务担保,设定抵押权,将房屋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核、产权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