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族公民必须严格遵守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早婚、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以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责令分居;对违法办理仪式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给有配偶的人办理重婚的宗教仪式,除处罚仪式主持者处,对重婚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男子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休妻的,一律无效,任何人不得支持这种非法行为。
四、 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禁止一切妨害他人婚姻家庭
五、 的行为。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根据受害一方的控告,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待离婚案件,应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妥善慎重处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 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应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和出具假证明造成违法婚姻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七、 提倡婚俗改革,节俭办婚事。采取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和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破除婚事大办,铺张浪费等陋习,树立婚事简办的良好社会风尚。
八、 各级人大常务委应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检查,加强监督,保证本决议的实施,保证
婚姻法及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