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决议
(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务委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
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宣传贯彻实施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加强婚姻管理,进行婚俗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族群众的婚姻法制观念有了增强,合法自主婚姻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非法同居、宗教干涉婚姻、近亲结婚和重婚等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存在,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中也存在着多种干扰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有损于国家法制的尊严,妨害了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 进一步深入宣传、认真贯彻
婚姻法。从今年9月到明年3月底以前,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对
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认真查处严重违法婚姻案件加强宣传教育,使
婚姻法、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增强各族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尤其是要使广大妇女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检查,以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形成制度。学校开设的法制教育课和自治区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应把宣传
婚姻法列为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宣传贯彻实施
婚姻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抓好。各级民政、司法、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妇联、团委、工会等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宣传贯彻实施
婚姻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