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1990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治区的治安形势基本上是稳定的。近几年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为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采取了许多措施,深入进行“严打”、“扫黄”和“除六害”斗争,开展群防群治,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广大干警,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克服种种困难,忘我工作,为保障自治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会议对此给予充分肯定。会议同时指出,当前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很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会议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应当继续竭尽全力做好工作。但是,治安问题特别是犯罪的发生,是社会各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仅靠公安司法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充分运用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实行综合治理,真正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各方面消除影响治安的不利因素,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社会治安进一步稳定和好转。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 增强"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意义的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直接影响大局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还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建立健全各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落实。对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帮助。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要认真履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相互配合,积极工作,做出自已的贡献。对于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特别是县以下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经费、办案条件等实际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
二、 强化公安司法机关的专政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再接再厉,发扬克服困难、协同作战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务委《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认真研究当地治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抓准重点,保证质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加强隐蔽战线的斗争,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重点行业、重点人口的治安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集中打击、集中整顿和专项斗争、专项治理。要加强劳改、劳教工作,提高劳改、劳教工作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接茬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在“严打”斗争中,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打击不力的现象。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要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反对说情、行贿等庇护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