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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和反映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努力掌握行使职权所必需的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和安排。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说明理由;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或分组组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上,要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的规定,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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