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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修改)

  城区江堤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清扫、保洁。
  企、事业单位新建居民区及独立工矿区的环境卫生,由单位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机场、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停车场、存车处、影剧院、娱乐场所、博物馆、体育馆(场)、游泳池、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 农副、轻工、旧物、家具、花木等贸易市场(含早、夜市),由主办单位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商亭、摊床,必须备有废物箱(袋)和清扫工具,周围5米内由经营者保洁。
  第十九条 单位和居民应按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义务。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由区城厕管理部门清扫、保洁。车站、码头、机场、市场等公共场所自建的厕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一条 从下水井和化粪池清掏出的污泥污物,必须随掏随运走,做到作业场地洁净。
  第二十二条 运载散体、流体物品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散落、泄漏。
  车辆沿街装卸货物,必须做到车走及时清扫,保持地面洁净。
  各种车辆不得带泥在街路上行驶,不得污染路面。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置合格的粪兜和清扫工具,停放时要停在指定的停车场,不得在街路旁喂牲畜,不得撒落粪便和其它杂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杂物;
  (三)不准乱倒污水、固体废弃物和粪便;
  (四)不准往楼外抛撒废弃物;
  (五)不准在垃圾箱、果皮箱内和街路上焚烧树叶、纸张及各种杂物;
  (六)不准乱扔各种动物尸体及屠宰后的废弃物;
  (七)不准往雨(污)水井、河道、沟渠、绿化带内和街头空地、江堤下扫(倒)垃圾、污物;
  (八)不准在街路上冲洗车辆;
  (九)不准在街路上晾晒、堆放皮毛、柴草、木屑、废纸、塑料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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