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建筑物和未封闭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实体护墙高度。
街路两侧的庭院围墙必须及时维修,保持整齐、美观。新建或改建的要修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第十二条 街路的交通标志、岗亭、护栏、站牌、候车廊、电话亭、邮筒、垃圾箱、果皮箱等设施,要定期维修、冲洗、油刷,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板、宣传板、画廊、指示牌、招贴栏、标语牌、读报栏、公告板等设施,必须到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指示牌由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设施造型和牌面要新颖、美观、大方,内容健康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悬挂各种标语、条幅,必须字迹工整,钉挂牢固。节庆日的标语、条幅必须在节后10日内撤除,临时性宣传活动需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的,应由主办单位报经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式样、规格、高度、地点、时间悬挂,并按规定时间撤除。
设置商业、服务业牌匾,应按规定报批,主要街路须经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街路经区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商业、服务业的牌匾、旗幌,要整洁、美观、大方,与建筑物相协调,牌匾要用字准确,字迹完整清晰,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有碍观瞻的必须及时修饰、更换。
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启事、海报等。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应保持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园林小品的整洁和美观。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不得遗弃在街路上。
第十四条 各种机动车和粪便车,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
拖拉机、畜力车和粪便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必须按区、街划定的责任区,在雪停后24小时内扫清路面冰雪,达到路面无冰雪。需清运的冰雪,应在雪后3日内运送到指定地点。
露天市场、停车场的冰雪由主办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清除。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十六条 街路广场由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胡同、巷道、空地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按规定的时间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