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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修改)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市政、公用、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设施及其专用标志要保持完好、整洁,有关部门必须经常维护。
  第九条 凡进行建设、修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施工总平面图到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施工场地面积,确定施工车辆通行道路,签订基建残土存放、清运责任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清运保证金,领取施工占地占道批准书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作业。施工现场和其它占用场地要按规定标准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验收前或占地结束后,必须将现场的残土、废料等清理干净。
  拆迁工地必须按规定遮档,拆除的物料、残土必须及时清除、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占用道路和就地堆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前拆除依法确定的灭籍建筑物、构筑物及工棚和其它设施。
  在城区松花江江段进行清淤采砂作业,温德桥到哈达湾桥江段,必须随采随清运;其它江段物料应堆放整齐,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平整场地,不得有碍观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街路(包括人行道和绿化带)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作业和堆放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其它物料。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观瞻的棚厦、板障、门斗、烟囱等。
  在街路设置商亭、摊床的,应征得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设各类露天市场,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商亭、摊床、服务车及车辆存车处,必须造型美观、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建筑物外墙,要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应按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限和标准维修、粉刷。
  临街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拆改门窗、进行外部装修,架设缆线、天线应经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的要求。
  严禁在建筑物上加装外附式阳台和搭设其他附属建(构)筑物。临街和住宅小区建筑物的阳台不得擅自改装,确需改装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经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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