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登记他项权利。
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抵押、典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保持证书);
(三)抵押、典当合同书;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批手续;
(五)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对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发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在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盖他项权利设定专用章,在房屋产籍档案中作他项权利设定记录。
第三十条 同一房屋分割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同一抵押期内,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一条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在他项权利存续期限内,不得申请转移登记或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自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因处分抵押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文件:
(一)房屋改建、扩建的,提交本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文件、证件;
(二)房屋改变用途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证明;
(四)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变更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