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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增补、罢免管委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批准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委会的工作,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其他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管委会选举结果或变更情况,应在三十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管委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群众组织,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的权利:
  (一)起草、修改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管委会的义务:
  (一)支持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二)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提供服务;
  (二)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三)依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法经营,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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