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有线电视用户逾期交纳收视维护费者,每日按年应交金额的1%交纳滞纳金,一年以上不交纳者,取消其收视资格;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取用户初装费或者移装费后30日未安装的,从逾期之日起至安装之日止,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1%的补偿费;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或安装许可证,以及外地设计、安装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查,私自承接工程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线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以警告、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窃取有线电视信号的,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有线电视台(站)自身原因逾期未排除故障的,有线电视台(站)每日按有线电视用户年交纳收视维护费的1%向用户支付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 有线电视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条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与有线电视共缆传输的有线广播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