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四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其传输的信号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保证节目质量。
  禁止乡、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自办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直接完整传送中央、省、市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八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须由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单位提供,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第二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或转播下列电视节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未取得播映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国家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电视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查制度、重播重审制度,并按月编制节目播放单。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当日节目预告播出,不得擅自更换节目。月播放节目单应当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线电视台(站)不得对非自己制作的电视节目进行出租、转租、转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转录、销售有线电视台摄制生产的电视节目。

第五章 有线电视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